荆楚网 9 月 20 日援引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消息:一部 47 集、约 1 小时的 AI 辅助微短剧上线一天后,被另一家公司在视频号完整搬运、改名并植入广告。法院认为,创作人员在剧本、提示词、素材筛选和后期制作等环节有连续、实质性的智力投入,AI 只是技术工具,涉案短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。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 万元,计算时考虑了 Token 算力和商用工具授权成本;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该案不意味着所有 AI 生成内容自动获得著作权,关键仍是能否证明人类对最终表达的选择和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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